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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构成中的主观过错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7-28

 

  医疗事故构成中的主观过错
  医疗事故责任的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在很长时间里,对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很多法院是采用普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受害人要实现赔偿的权利,就必须自己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其中重要的举证,就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认医疗机构的过错。受害人不能取得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就无法取得赔偿。

  根据审判实践积累的经验,采用普通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医疗事故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使众多的受害人受到损害无法得到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定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保护了受害人的权利。

  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首先,医疗过失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这是必备的要件。医院作为责任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采推定形式。医护人员不具有过失者,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其次,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对医疗机构的过错实行推定,受害人在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和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并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之后,就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就要自己举证证明。举出自己的行为不是医疗事故,不具有主观过错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不构成侵权责任,不能举证证明的,过错推定成立,构成侵权责任。

  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如果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没有过错,医疗单位就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情况,将在下节免责事由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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