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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婴儿医疗事故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6-15

  案情介绍:一起医疗事故,导致刘某的新生儿出生半个小时内即夭折。刘某愤然将责任医院告上法庭,向医院索赔41.9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刘某3.54万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日,此案二审在市中院开庭审理。

  婴儿母亲向医院索赔41.9万元

  原告刘某诉称:她于2001年四五月间怀上小孩后,就一直在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医院检查胎儿生长情况,2002年2月3日,她发现自己有临产的征兆,就来到该医院妇产科住院待产。2月5日早上5时,她腹痛难忍,她丈夫恳请医生观察,医生看后称羊水已破,后嘱咐她向右侧睡,为了能平安分娩,她仍忍着按医生说的去做。8时交接班时,看过她的医生与接班的医生交待过她的情况,但后来的3个小时内一直没有任何人来护理她,直到11时一医生来为她验血,发现宫颈口已开3厘米才将她送入产房,一位蒋姓医生给她打了一针,不久宫颈口开至5厘米,而医生每次都说没那么快生,要她做深呼吸,之后医院对她搁置几个小时无人问津。在其丈夫的强烈抗议下,才有一位魏姓医生来看,发现很危险:羊水已经浑浊,胎儿在腹中憋迫。医院方经过半个多小时的验血后,才为她做剖腹产手术。但因羊水三度浑浊,婴儿出生转儿科后死亡。

  原告刘某说,由于医院过错,致使婴儿死亡和母体伤害,所以医院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共计赔偿419378元。

  医院:医务人员无过错

  被告龙岗区中心医院辩称,该院医务人员遵循医护规则照顾原告刘某,刘的新生儿是胎儿窒迫窒息而死的,这是妇产界的难题,该院医务人员并没有违反医疗常规和护理规则,不存在任何过失和过错,因为刘某有血小板缺少症,不能直接进行剖宫产。此外,在临产过程中,该院医务人员一直都在注意观察并使用各种医疗手段帮助生产,后来进行剖宫产手术,新生儿出现窒息情况时,医务人员立即抱去儿科抢救。

  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龙岗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该会于2002年8月28日出具《医疗事故(事件)鉴定书》,鉴定本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不服,于2002年12月6日庭审中向法院提出重新申请鉴定,法院于2002年

  12月30日向深圳市医学会委托技术鉴定,深圳市医学会于2003年8月21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在收到深圳市医学会的技术鉴定书后15天均未提出重新鉴定。

  一审判决医院赔偿3.5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龙岗区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刘某误工费7566.8元、医疗费7722.4元、陪护费3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199.26元,共计35423.46元。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475元,由被告承担,两次鉴定费也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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