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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自家门口的车“撞”死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6

  摘要:我们经常说天有不测之风云,在日常生活中总会有飞来横祸。对于车主来说,他们的飞来横祸往往是出事故。那么对于这些飞来横祸地撞出事故的,车主会怎样?

  对于“撞”出事故,很多人都会认为是车辆驾驶是发生,但是对于“撞”出事故的责任划分都是不一样的,这都要交警要判定,但是要承责的一般都会有车主与其他事故相关的人?但是飞来横祸地“撞”出事故,车主会怎样?请看下文对于四种飞来横祸地“撞”出事故的,对于车主的处理。

  案例一 :停在自家门口的车“撞”死人

  1、基本案情;

  2017年初的一晚,江苏男子朱喝完酒后驾驶电瓶车回家,不甚撞到陈先生停在自家门口的小轿车,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载明“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mg/100ml,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朱某家属坚持认为,陈先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向其索赔40余万元。

  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纠纷。尽管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官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又因陈先生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经过计算,法官做出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律师分析:

  (1)观点一: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陈先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机动车一方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交通事故中,只要造成损害了,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哪怕半点过错都没有,也得承担上限10%的赔付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均衡整个社会利益、调整双方冲突、让优者承担责任、合理分配损失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它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

  (2)观点二:

  此案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因为该条款要求交强险进行赔付,而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但陈先生的车停在自家门口,只能算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这是商业险的承保范围,不受法律强制规定。

  尽管根据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但对陈先生而言,其次年的保费会因此上浮,财产损失还是转嫁到了车主头上,这对没有任何过错的陈先生来说是不公平的。

  此外,本案中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如果事故对陈先生的车辆造成损伤,车主陈先生有权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向肇事方要求索赔。

  案例二:小孩扒货车摔伤,司机车、证被扣

  1、基本案情:

  今年3月12日,深圳男孩亮亮(化名)在玩耍过程中,扒上路上正在等红灯的货车。视频截图显示,亮亮两只手扒的是货车正后方的铁杆,脚下刚好有个台阶可以踩。绿灯亮后,司机转弯启动前行500米左右后,亮亮从车上跌落,随后被送医抢救。

  据了解,亮亮是急性重型­脑损伤,手术后清醒基本脱离危险,后续还需要治疗。亮亮的父亲无力支付医药费,他认为司机未注意到情况,应该承担责任。

  对此,司机表示自己已及时送亮亮去医院,目前他的车和证都被扣,自己也是受害者。目前事件仍在处理中。

  2、律师分析:

  亮亮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此次事故中,亮亮的过错行为是导致这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所以他应该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货车司机不承担责任。此外,亮亮的父母没有教育及看管好好自己的孩子,他们也负有一定责任。

  案例三:违规停车间接引发事故

  1、基本案情:

  今年1月13日,河南南阳李女士驾车时被交警拦下,被告知交警缉查布控系统预警显示,她的车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原来,去年12月16日,李女士的车停在路右侧的非机动车道上,一辆电动车沿建设路自东向西行驶时,为躲避李女士的车驶入机动车道,这时机动车道内正好有一辆公交车经过,电动车蹭到公交车的车身后倒地,事故致电动车驾驶人一只脚骨折。

  李女士认为,自己的车在路边停着,没有撞到别人,也没有被撞,当时也是出于这个考虑才驾车离开的,她认为把自己牵扯进事故中来很冤枉。

  2、律师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李女士违规停车,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其行为构成肇事逃逸。

  律师分析,电动车主将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李女士的行为对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

  案例四:跳桥自杀被车撞

  1、基本案情:

  2010年6月,因工作不顺,河北30岁的王女士从北京一铁道桥跳下准备自杀,却撞上途经此处的吊车,命虽然保住了,但双臂需要截肢。

  事发后,她以交通肇事为由起诉吊车司机、车主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残疾辅助器械费、医疗费等共103万余元。被告方则认为原告跳桥轻生,拒绝担责。当年9月,北京昌平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律师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司机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难以发现跳桥的人,车辆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行为不存在过错。

  且王女士跳桥自杀对死亡这一结果存在放任,属于主观故意。故司机被判无责。失足落桥司机亦不承担责任。理由如上,司机不存在过错。

  此案中,跳桥者是直接撞在车上,司机无法预先判断或及时躲避,所以无责。

  如果跳桥者先接触到地面,车子再压过去,则有两种情形。

  情形一:跳桥者接触地面后已经死亡,车子再压过去,车主无责。

  情形二:跳桥者接触地面后未死亡,车子再压过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车辆驾驶者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以正常时速行驶,且在正常行驶情况下难以发现跳桥的人,其行为不存在过错,车主无责;

  (2)车辆驾驶者存在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或者超速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行为,未履行注意义务,车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综上,在日常生活中,总是避免不了“飞来横祸”,我们能的是防范于未然,因为谁也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事;除此之外,懂得如何处理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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