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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举证种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0

  摘要:医患双方无论选择到法院起诉的诉讼方式,还是以协调为主的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都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医疗机构举证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如何收集医疗纠纷录音证据呢,请看下文。

  医疗机构举证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1、物证,证据学中的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物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物证主要是指医疗工作中的治疗用具,比如注射针头、针管、输液管、输血袋、治疗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根据法律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2、病案,是民事诉讼中的书证。病案是指病人在门诊、急诊、留观室及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资料的总称,是关于病人和疾病的诊疗过程中第一手重要的原始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医疗文书。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病案是医疗行政部门和法院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证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如何收集医疗纠纷录音证据

  医患双方无论选择到法院起诉的诉讼方式,还是以协调为主的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大家都明白一个道理:证据在诉讼中是成败的关键;在谈判时,也是克敌制胜的法宝。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患关系存在,是双方谈判的基础事实,而“过错”则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患方首先应提供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入院通知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单、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资料,来证明就诊的事实。很多时候,患方因种种原因,在就诊的时候没有填报真实的身份信息,给日后的维权带来很多麻烦,患方应在征得医方同意的情况下,尽快改正身份信息。相对于医方来说,则需要核实权利主张人是否是患者本人或者患者的继承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有“过错”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医方有没有按照医疗科学和行业惯例、行业规定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对患方诊断、治疗、护理,即医方有无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双方在争议发生时着重考量的地方,也成为举证的重中之重。主要有以下几类证据。

  视听资料类:在纠纷处理中,经常会出现难以用文字形式保留证据,或者一方拒绝签字的情况,此时,录音、录像是保留证据最好的方式。近年来,一些医院针对一些高难度、危重患者等外科手术做手术全程录像,这项措施已经普遍得到各级医院的认同,但对于所有的手术都实施全程录像,还存在不少主客观的难题。2008年2月,重庆某民营妇产科医院提出了“倡导透明手术医疗,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口号,为推进普遍开展手术全程录像的工作打了前站,后效如何大家拭目以待。但不可否认的是,借助于高科技,使用录音笔、录音电话、监控等设备已成为保存证据必不可少的手段。

  言辞类:一些医疗机构在接待患方投诉的时候,经常要求患方必须写书面的投诉材料,同时也承诺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书面的答复。从某种层面上,书面的方式最直接反映双方的意思,对医方的保护更为明显,既固定了患方的陈述,又能在接受书面投诉后组织院内讨论,最后以更加专业的方式书面答复,避免因对不同科室的医疗知识的欠缺而解释不清等情形。因举证需要,医患双方有时候还需要请证人如患方同病房的病人及亲属做必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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