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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医院不可以免责的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11

  摘要:经常人们能听到。术后容易引起并发症。那么,对于并发症医院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并发症的概念

  并发症又称合并症,作为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是指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现象。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时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发生“可以避免的”的并发症,医院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并发症医院不可以免责分析

  所有的医疗并发症都能成为医院的免责事由。医院对“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绝不能笼统地以发生医疗并发症而要求免除医院的过错责任或简单地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我国的法律,我们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对医疗损害的发生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时才无责任。

  所以,即使有书面的各种并发症提示,医院也不一定免责。

  并发症与医疗意外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凭借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由于并发症具有可预见的特征,所以并发症引起的医疗纠纷不像医疗意外那样激烈。一般情况下,事前医务人员会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说明,后者心理上有一定的准备。当并发症发生时,患者及其家属也会主动配合医务人员采取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不良后果。但是医务人员事先未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事后又解释不够,加之挽救措施不得力,患者出现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不良后果时,医疗纠纷的产生就在所难免了。这类医疗纠纷的数量也不少,但是由于患者病理机制变化较清晰,又属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到的,所以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或者经过医疗技术鉴定,一般都能很快得到解决,医患之间能够达成谅解。

  应将并发症分为“难以避免的”和“可以避免的”两类,绝不能混淆。“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医院在为患者进行治疗后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并发症。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同的手术发生不同部位、不同系统的并发症如切口感染、疼痛、裂开;手术后出血;肺不张,肺水肿,肺栓塞,休克肺;尿路感染;急性胃扩张;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腹腔手术后的肠粘连,­内血肿清除术中开­造成对头皮和­骨的损伤,以及各种手术时的切口创伤性损伤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时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可以避免的”的并发症,是指医院在为患者进行治疗中,凭借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并通过尽到注意义务可以避免的并发症。

  三、出现并发症时,如何判定医院有没有过错?

  1、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如股骨远端骨折可能会导致腘动脉损伤、食管癌切除术并食管胃吻合术后可能会发生吻合口萎、甲状腺手术可能会损伤喉返神经等。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则说明医务人员未能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2、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如未能尽到此义务,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

  3、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

  根据相关诊疗规范,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即医务人员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并发症的相对可避免性决定了在一定条件下, 只要医务人员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例如在剖宫产手术中,手术医生应特别注意防止损伤患者的输尿管。 但是也应当注意,并发症的可避免性是相对的,在临床实践中,有时即使医务人员对并发症予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并发症的发生。例如,如果甲 状腺肿物与周围神经粘连非常密切,则在切除过程中将难以避免神经损伤的发生。此时只要医务人员能够证明其在手术中严格遵守了技术操作规范,并对不良后果的 发生给予了充分的注意,那么医务人员才能不承担责任。

  4、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还是以甲状腺中喉返神经损伤为例,因切断、缝扎导致的喉返神经损伤属于永久性损伤,而因挫夹、牵拉、血肿压迫所致者多为暂时性的,经过适当的理疗等及时处理后,一般可以在3-6个月内逐渐恢复。因此,对于后者,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

  【相关知识】

  实践中还有一种可能是引发了后遗症。所谓后遗症是指医疗终结后仍遗留某些身体机能障碍,严重者尚存医疗依赖,需靠外源性医疗支持维持身体机能。后遗症发生的原因,有的是因必需的诊疗方法所造成的损害形成的,如双侧卵巢切除后,内分泌功能需外源性激素维持;甲状腺切除术后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有的是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如脑溢血或脑血栓形成,医疗终结后遗留肢体瘫痪等。并发症和后遗症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基本事实。有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对并发症后遗症的发生即使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也不能避免,这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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