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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走穴”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21

  摘要:未依法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未取得医师执照而行医;或者虽然获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有医师执照,但是超出批准范围行医,上述都属于非法行医行为。那么,医务人员“走穴”发生医疗事故如何处理?下面小编带您详细了解。

  在讲述医务人员“走穴”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重述非法行医的范围及有关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医师执业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按照所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执业注册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注册手续,否则执业证书应视为无效。未依法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未取得医师执照而行医;或者虽然获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有医师执照,但是超出批准范围行医,上述都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这与医务人员“走穴”有何关联呢?让我们看看医务人员“走穴”的有关问题。医务人员“走穴”,是指当前社会上出现的个别医务人员未经单位允许,擅自出外行医的现象。“走穴”是未经允许的个人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走穴”并不等同于“兼职”。卫生医疗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其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实施严格的管理。2000年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医疗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任部分兼职技术骨干。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工作的特点,制定兼职管理规定,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

  根据卫生部1989年4月制定的《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在保质保量的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医务人员业务提高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可以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业余服务,并允许一些技术骨干经过批准应聘在其他单位兼职。此意见明确并允许了医生的兼职行为。但这并不是说允许医生兼职就允许医生可以“走穴”。符合规定,经过批准的兼职活动有利于提高卫生人才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益,但是未经批准,缺乏必要规范的“走穴”活动却扰乱了医疗行业的秩序,同时会促使医疗事故的产生和进一步增多。

  在医务人员正常兼职的情况下,聘用单位必须和应聘人所属单位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上要对发生医疗事故时如何处理做出详细的说明,规定当兼职人员在聘用单位行医发生医疗事故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但如果是医务人员“走穴”而引发的医疗事故,则因责任的承担没有事先约定,其责任的承担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医务人员未经单位批准,在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现此情况不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如果医务人员未经单位批准,私自在其他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的,其所属单位不承担责任,而由当事人与聘请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时就要认清是否是兼职行为,一般来说医疗单位之间的会诊,卫生支农、卫生下乡活动,政府组织的医疗队都属于,正常的医疗活动,而非兼职行为。如果在非职责范围和职责岗位,如业余或者退休人员,无偿为人民群众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或于紧急情况下抢救危重病人而发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一般不应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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