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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跨区的条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8-27

  跨区域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本地的条件限制,在本地的医疗和康复条件都有所限制的情况下,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和康复的,但应该经过社保机构的同意,还有就是因为工作要出差和学习期间受到的工伤,只能选择在当地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跨区的条件是什么?

  1、本地条件限制

  因本地医疗和康复条件限制,需要转院治疗和康复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和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具体手续办理,由协议医疗和康复机构填写转院申请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2、因工外出、学习人员

  因公出差和公派学习期间,在统筹区外发生工伤的,应选择在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治疗,情况紧急可就近治疗。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职工,可遵循就近转院的原则,转往当地有治疗条件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救治,或转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在新源县社保局填写《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三、需要准备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7)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8)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

  (9)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10)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1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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