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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19

  每年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购房人数以及购房需求,国家会不断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用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而购房者又因为自身的需求不得不购买,就造成了恶性循环,甚至出现了炒房的现象,国家出台房产税优惠政策也是为了减轻购房者的负担,主要包括契税等税费的优惠。

  房产税征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制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税或免除税负的一种优待规定。2009年以前城市房地产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由地方政府给与,例如:

  (1)新建的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税三年。

  (2)翻建房屋超过新建期50%的,从竣工月份起免税二年。(以上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3)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从发给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免征房产税。

  (4)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征收房地产税是确凿无疑的方向

  在刚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就房产税问题回答记者提问,称房地产税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牵头组织起草。目前正在加快起草完善法律草案重要问题的论证、内部征求意见等工作,争取早日完成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准备工作。

  如果说之前各界对于“要不要征收房地产税”还有争议的话,那么这次大会发言人无疑是释放了鲜明的信号——征收房地产税,已经是确凿无疑的方向。

  相关知识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名银行总行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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