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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1-29

  导读:在交通事故中,一般是先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调解,公安机关会制作交通事故调解书,调解不成,再进行诉讼,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交通事故调解书是无效的,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形下调解无效?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无效

  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变更、撤销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一)和解协议内容违法,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情形的,应宣告和解协议无效;

  (二)和解协议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和解协议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三)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

  (四)原告以和解协议对损害赔偿的处理有遗漏项目,或者和解协议签订后又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经审查,和解协议确实遗漏赔偿项目或有新发生费用,则,按照相应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

  (五)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

  二、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后还能否向法院起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后,事故双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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