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宜宾首席资深律师-高源!

咨询电话

158-8317-9016

二维码
二维码 扫一扫二维码,手机访问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宜宾首席资深律师-高源 > 医疗事故 > 文章详情

关于无照行医致人伤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6-24

  摘要:无照行医致人伤害的,受害人应该怎么办?根据《执业医师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叶某从医学院口腔系毕业后,因一直未找到合适工作,于是在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也没有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家里为他人提供拔牙、洗牙等诊疗服务,由于其所用拔牙工具消毒不严格,导致张某拔牙后发生感染,致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而死亡。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应该怎么办?

  【说法】

  《执业医师法》第l9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无照行医属于非法行医,根据《执业医师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叶某既无行医资格,又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所以他不具备医疗事故的主体资格,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根据《刑法》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