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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人重伤的处罚标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6-24

  现在家用车越来越多,很多人也会有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导致很多事故发生。法律规定严禁酒后驾驶车辆,酒驾的处罚也是非常大的,酒驾的危害也是十分大的。为了降低因酒驾醉驾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出了相关处罚标准。那么醉驾致人重伤的处罚标准?

  一、醉驾致人重伤的处罚标准

  醉驾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致人重伤的,涉嫌交通肇事罪。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应当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吊销驾驶执照。

  二、醉驾从重处罚的情形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驾的处罚标准

  《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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