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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没有造成残疾不赔残疾赔偿金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7-18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没有导致受害人残疾的话当然就不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所谓残疾赔偿金从字面上应该也很好了解的。没有造成残疾就只需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宿费等。而且,当事人还很有可能会被判刑的。

  一、故意伤害案件中没有造成残疾不赔残疾赔偿金吗?

  故意伤害案件中没有造成残疾是不赔残疾赔偿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什么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之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是因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在同一审级中解决,将导致这两种性质的诉讼在审理程序上的分离,达不到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高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时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有没有残疾赔偿金这项民事赔偿还是很好了解的,就像是在受害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包括其家属非要让犯罪嫌疑人赔偿丧葬费是一样滑稽可笑的。有些受害者只看到他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索赔金额非常多,却不看故意伤害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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