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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与工伤竞合的赔偿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0-30

  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赔偿问题是交通事故当中的主要责任人如果已经赔偿了医疗费,误工工资还有护理费的话,那当事人就不能再向企业和工伤保险机构索赔了,意思就是作为职工来讲是不能索要双份赔偿的,但是,有些赔偿,不够的部分工伤保险机构应该补足。

  一、交通伤与工伤竞合的赔偿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1、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2、【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之,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这种状况情况非常的复杂,一旦出现这种局面,有可能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和企业会出现一种相互推诿的状况,而很多职工为了避免麻烦,会直接跟肇事者索赔,也根本都想不起来申请做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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