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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有多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3-28

  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对在作出终审判决前的犯罪嫌疑人的暂时关押,就是羁押,在此期间关押的期限就是羁押期限。那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期限的规定是多长呢?小编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因此我们说的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主要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一、侦查阶段

  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一)拘留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

  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二)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于以下四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刑事诉讼法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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