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宜宾首席资深律师-高源!

咨询电话

158-8317-9016

二维码
二维码 扫一扫二维码,手机访问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宜宾首席资深律师-高源 > 律师文集 > 文章详情

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6-28

  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种类有:工作日加班、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对于不同的加班种类,其发放的工资标准和待遇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咨询当地劳动管理部门。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种类有哪些?

  (一)工作日加班。

  (二)双休及法定假期加班。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加班。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我国法律上对加班的时间以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特别是加班工资的认定上,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处理,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的,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