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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送达对象是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8-26

  在我国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生活中经常发生刑事诉讼案件,在法院作出了判决之后,是需要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的。而且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送达。那么刑事送达对象是哪些人?刑事送达时间规定又是怎样的呢?下文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刑事送达对象是哪些人?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我国的刑诉法{第八十一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二、刑事送达时间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刑事送达的特征

  1、送达的主体是法院。送达的主体必须是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或者他们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或其他文书都不叫送达,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

  2、接受送达的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一种诉讼行为。法院在诉讼外或者虽在诉讼中,但是是给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人发送或报送材料,如上下级法院之间递送案件材料就不是送达行为。

  3、送达的文书主要是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在诉讼中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主要有:判决书、裁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反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各类通知书(如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传票、调解书、支付令等。送达其他文件不能叫送达。

  4、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刑事送达对象是哪些人的相关资料。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时间是有限制的,送达对象也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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